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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碳足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合作项目管理,提升协同创新能力,保障成果产出质量与合规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联盟运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联盟组织的合作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立项、实施、经费、成果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管理原则

联盟合作项目遵循“自主自愿、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协同共享、开源开放”的原则。

第四条 法律承接

项目合同签署、资金接收与拨付、报销、成果权属等由秘书处依托单位或项目牵头单位等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承担。联盟非独立法人实体,不直接作为法律主体承担权利义务。

第二章 项目来源与类别

第五条 项目来源

(一)联盟统一部署的重点任务:围绕行业急需、战略关键方向形成共建项目;

(二)成员单位提出的立项需求:由成员主动发起,经联盟评估的合作需求;

(三)政府、行业机构委托:承担政策研究、技术支撑与产业发展任务;

(四)国际合作:与国际组织、机构及企业开展联合研究与机制对接;

(五)其他经联盟同意的事项。

第六条 项目类型

(一)研究项目:聚焦标准、方法、数据库、工具与试点验证;

(二)开源社区项目:建设开源代码、数据、模型与治理机制;

(三)活动项目:组织研讨、培训、发布会、竞赛与传播推广;

(四)国际合作项目:开展国际合作研究、试点、标准与平台建设。

第三章 立项与评审

第七条 立项原则

实行公开征集、择优遴选,优先支持共性关键、行业紧缺与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方向,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 承担机制

采用“揭榜挂帅”机制,秘书处发布任务书并征集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与公示,签发立项通知与任务书。

第九条 利益冲突与回避

评审专家、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与相关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报;设立申诉与复核机制,保留评审留痕;相关工作由秘书处统筹处理。

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应包含:项目目标与技术路线、里程碑与成果形态、人员与分工、预算与经费结构、知识产权安排、风险与合规说明等。具体要求以项目具体情况为准。

第四章 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一条 管理原则

(一)学术论文:署名依据实质性贡献;须致谢联盟及提供赞助单位;版权遵循出版机构政策。

(二)发明专利:申请权及发明人署名按贡献与合作协议确定;未有明确约定时,相关单位协商确定申请安排,必要时由联盟秘书处予以协调。

(三)软件与数据成果:署名与贡献匹配;鼓励采用MIT或Apache-2.0等宽松开源协议;涉及敏感、第三方受限或安全要求的数据按分级原则管理与发布,具体由相关责任主体依法把握。

(四)报告、标准、白皮书等:由项目参与单位与联盟合作发布,发布流程遵循项目发布方案,并按贡献与赞助关系进行署名与致谢。

第十二条 原则性安排

其他未尽事项或特殊安排,按照项目协议或补充协议约定执行;未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实施。项目协议及其约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联盟章程;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项目协议约定为准。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十三条 管理流程与要求

联盟项目实行全流程管理,涵盖以下环节:

(一)项目收集与申报:秘书处定期发布项目征集通知,成员单位或相关方提交项目建议或申报材料;

(二)立项评审与发布:秘书处组织评审并公示结果;通过项目发布立项通知、任务书及预算建议;

(三)合同(或任务书)签署:由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签署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明确目标、内容、预算、成果与开放要求;

(四)项目启动:召开项目启动会,明确负责人、进度计划、成果交付形式及沟通机制;

(五)执行管理:按计划推进工作;定期提交进展情况、阶段成果及经费执行说明;

(六)中期检查:秘书处根据项目类别组织中期评估,必要时引入专家评审;

(七)结题验收:提交结题材料(执行报告、成果、开放记录、经费说明等),进行材料审查与会议评审;

(八)成果发布与备案:按项目发布方案公开成果,并完成联盟内部备案;

(九)存档与监督:合同、成果、资料及财务凭证依规保存不少于5年。

第十四条 监督与调整

对项目实施中存在重大偏差、经费违规、成果不符合承诺或违反联盟规则的,秘书处可提出整改、延期、暂停或终止建议,经联盟工作机制决议后执行。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原则

严格、公开、合规;执行国家、依托单位及基金会财务制度;预算与执行面向联盟成员披露,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资金承接与支付路径

(一)研究项目:由赞助方、项目牵头单位和联盟秘书处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赞助资金拨付至项目牵头单位(具备法人资格)。按照项目协议和预算安排,项目经费中用于支持联盟相关工作的部分,通过联盟秘书处依托单位账户列支。

(二)开源社区与活动项目:捐赠至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基金会按协议拨付至秘书处依托单位,专项列示管理;

(三)国际合作项目:按合作协议执行,须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联盟相关工作经费用途边界

用途:用于支持联盟相关工作的经费,主要包括联盟会议组织与相关差旅、秘书处日常运行、品牌与传播、信息化系统、法律与合规审计、外部服务与专家咨询;

不得用于:科研业务费、仪器购置、研发劳务与绩效、项目差旅与材料消耗等;

联盟相关工作经费年度预算需报理事会审议批准,实行年度预算与季度执行披露。

第十八条 其他财务相关规定

其他财务相关要求,按秘书处、项目参与单位和赞助方财务规定执行。

第七章 国际合作与合规

第十九条 国际合规

遵守相关国际法律和规定,国际合作项目应在项目协议或任务书中明确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机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协议衔接

与合同、基金会制度冲突时,以法律及相关协议为准。

本办法未尽事宜,优先适用项目协议约定;项目协议未约定的,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联盟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解释权

联盟秘书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解释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施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实施情况和相关方反馈建议适时修订。